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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赔付?
作者:李艺华 张梦琦   发布时间:2026-09-18 10:59:30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威胁着自己的安全,还可能会侵害他人的生命,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先行赔付再追偿呢?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贺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薛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无证驾驶且违反交通规则,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无责。肇事车辆登记在贺某妻子孙某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薛某受损车辆登记在妻子乔某名下。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将薛某车辆送往4s店维修,因维修费用过高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薛某、乔某要求贺某、孙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3909.46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二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对人身损害部分实行“无过错赔付”,即在驾驶人无证驾驶、酒驾等免赔情形下,保险公司仍需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行赔付,赔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但是对于财产损失,法律明确规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本案中,贺某无证驾驶,虽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贺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明知其丈夫贺某无驾驶证仍允许其驾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在核实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贺某、孙某共同赔偿薛某、乔某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5272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无证驾驶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民事赔偿:若造成事故,驾驶人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拒赔财产损失。

刑事责任:若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2.车主的审慎义务

车主出借车辆时,必须核实借车人是否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否则可能因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 保险的正确认知

交强险:人身损害可先行赔付再追偿,但财产损失免赔。

商业险:无证驾驶通常属于免赔情形,投保时务必看清条款。

无证驾驶不仅危及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巨额经济赔偿。遵守交通法规、合法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




来源: 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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