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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真“刑”!
作者:杨晓东 杨晓丹   发布时间:2026-09-21 14:45:26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身份证件刑事案件,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决孙某拘役三个月,赵某拘役二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孙某、赵某在某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过程中,为完成公司开卡任务获取补贴,利用在办理补卡、缴费、安装宽带等业务时获取他人身份证,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他人16张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后孙某又将其中6张手机卡售卖牟利。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赵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均应依法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身份证件是每个公民独一无二的标识,涉及公民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公民应正确使用身份证件,切勿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为自己谋利,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公民要提高防患意识,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安全,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



来源: 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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