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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吵架发抖音“出气” 法官:这口气价值2000元
发布时间:2026-09-22 14:21:40
家丑不可外扬?她偏要“抖”给全网看!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两人本是亲戚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对方照片配上侮辱性文字发到抖音,导致亲友围观、当事人社会评价暴跌。法院判决:“亲情不是侵权挡箭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家丑不可外扬?她偏要“抖”给全网看! 近日,卢氏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乙系原告甲的兄弟媳妇。因双方因家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本人照片并配辱骂性文字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原告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删除网上发布相关视频,后原告为要求赔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争执,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被告私截原告本人照片并配辱骂性文字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名誉等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给其造成精神伤害、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仅选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考虑到原告通过抖音从事经营活动,被告的侮辱性视频对其社会评价及业务推广造成了一定损害,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 法官说法: 家庭矛盾再大,也不是网络侵权的借口!本案中,被告因家庭纠纷就在抖音公开辱骂亲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触犯了法律红线。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垃圾场',发布内容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特别提醒:吵架别“上头”,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他人肖像时,若带有侮辱、诽谤内容,就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双重侵害。即便事后删除,侵权责任也不会自动免除。本案判决2000元赔偿就是要告诉大家:网络发言要负责,亲人之间更要相互尊重。与其在网上“互撕”,不如坐下来好好沟通,这才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正确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法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来源:
卢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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