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狗撞车各有损伤 双方互相索赔
作者:李方弟   发布时间:2026-09-23 13:43:01


养狗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宠物犬一定程度上也担任了精神陪伴的角色。随着犬只数量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加之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近年来犬只伤人、破坏财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一起看看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对于此类事件是如何审理的。

案件详情

王某驾车行驶在国道上,一只大狗突然从绿化带里窜出,直接撞在他的汽车保险杠上。这只大狗摇摇晃晃走了一段路,倒地死去。绿化带旁边的田地里,正在干活的马某听到狗的惨叫声,赶紧跑到路上查看。看到爱狗被车撞死,马某拦住王某,要求王某对他进行赔偿。王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辆前部多处受损,当即报警。交警大队处理后,王某拿着交警大队证明和车辆维修票据,要求马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马某拒绝赔偿。双方引发诉讼。

法院调解

睢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某声称,自己养的狗是名贵犬种,从小养大不易,王某应该为撞死他的宠物狗负责。王某认为,马某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对狗拴绳,责任全在马某。经过法官劝说,王某和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体谅马某宠物犬的损失,主动放弃一部分赔偿,马某当场支付给王某1800元车辆维修费,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饲养宠物发生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造成别人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纠纷很多,宠物的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避免犬只伤人,也避免犬只受到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 睢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