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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低保金 男子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26-09-24 12:13:42


近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因隐瞒真实收入骗取低保金,被依法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隐瞒其体育用品店经营者的身份并虚报家庭成员人数,谎称自己下岗后无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他向相关部门申请低保待遇并获批准,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32610元。2024年8月11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他将违法所得32610元退缴至商水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账户。

法院审理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刘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610元,依法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低保金是面向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资金,本案中,被告人以隐瞒真实收入、虚构无业无收入的方式骗取低保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法院通过刑事追责,依法清退了该名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把有限的低保救助资源腾挪给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守住了低保制度“托底保障”的初衷,避免公共福利资源被不当挤占,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公平秩序。广大群众应当引以为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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