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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10-21 11:18:56


岗位调整既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意愿。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拒绝到岗?单位是否能以员工不到岗旷工为由辞退员工?一起看看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吧。

案情回顾

2010年6月21日,小丽入职某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小丽在集团车间担任操作工。2023年9月,公司向小丽发出临时借调通知书,通知其在9月28日到新岗位报到,因小丽未到新岗位,公司又向其发出《催到岗通知书》,小丽仍未报道,后公司以小丽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关系。小丽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其调岗,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遂将公司诉至驿城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该案中,公司调岗未构成不合理的重大影响,不属于违法调整,而劳动者未服从公司安排到岗上班,构成了旷工,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最终判决确认了双方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小丽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也要理性对待,不能采取不到岗工作等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就岗位安排进行协商沟通,避免矛盾升级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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