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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怎么办?就执“刑”!
作者:曹亚静、张欣   发布时间:2026-11-03 09:45:4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就像一颗毒瘤,侵蚀着法治社会的根基。从个人债务纠纷到企业合同违约,从民事赔偿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老赖” 们的手段层出不穷,有的隐匿、转移财产,让执行人员无迹可寻;有的公然抗拒执行,对执法人员恶语相向甚至暴力威胁;还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等手段,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让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受到挑战。

对民事判决义务视若无睹,选择拒不执行,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如何才能保障司法尊严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呢?请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吧。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与马某某因借贷关系发生纠纷,在被告人涉及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应当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督促时,并告知其拒不执行判决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后,被告人依旧我行我素,采取各种手段(更名、为其母偿还贷款、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等)逃避执行。且被告人毫无执行的意愿,在有能力频繁出入高档场所(足浴、按摩)消费,微信流水支出高达300万余元的情况下,对履行义务视若无睹。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掌握了被告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充分证据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最终,被告人周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是一个不讲诚信、心存侥幸之人,生效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本应积极履行义务的他,却选择了一条逃避之路。当他人为合法权益奔波、期待法律给予公正结果之时,被告人却有恃无恐,肆意挥霍,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视而不见。该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违法行为的有力惩处,更是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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