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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和公开是最好的法律钥匙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06-01 09:37:28


    我们常说,法官不是官,是运用法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但群众不这样认为。每一位走进法院大门的当事人都知道,他的案子就攥在主办法官的手心里,官司输赢,法官说了算。其实,他们哪里知道,真正说了算的实际上是法律,根本不是法官。一个法律事实当它发生的时候,法律关系便已经确定,法律责任随之形成,法官只不过是公正地对这种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罢了。

    一段应当结束的婚姻,自它被起诉到法院之前就面临死亡和重组。法官只不过是用法律的形式给了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的解释,以了断男女双方的感情纠结。

    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自当事人打完架住进医院,损害便已经形成,伤害他人的人自挥拳或持械相向的时候便注定了他的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法官只不过是用更加精确的法律天平判明了被告的法律责任。

    许多纠纷的法律关系都是这样,法律责任其实是当事人自己早已铸就。法官仅仅是适用法律条款对当事人应担的责任进行了法律细分。可当事人并不理解。在我们的法院,办案法官常常苦口婆心地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耐心地进行调解,可有的当事人就是听不进去,无奈之下,法官只有运用自己手中的法律权力依法判决。这样裁判的结果是,赢了官司的个别当事人嫌赢得太少,输了的当事人便凭一己之心胡乱猜疑,诬蔑法院判决不公,甚至指责法官可能接受对方当事人吃请、收礼或贪赃枉法。

    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在法律认识上的这种误区和分岐,像一种怪圈,罩在中国许多法官的头顶,挥之不去。

    产生这种认识上偏差的原因何在?

    在于缺乏应有的信任。我国的一些普通老百姓不相信法律、法院和法官。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我们一直是一个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谚语。虽然中国历史上也曾经出过像狄仁杰、包拯、海瑞等那样的“廉吏”,但那只是凤毛麟角,数量太少,相对历史上众多的贪官来说,根本不足以建立起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来法院打官司的部分当事人更相信人情关系,更相信行政权力,而不相信法律和法官。在他们的思想中,根本没有打官司凭证据的理念,相反,好多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金钱,打经济实力,打一个人的社会能量。所以,官司一到法院,他们便动用一切社会关系与法律周旋,给法官施压,企图改变法律的公正。有这样的思想的人,不在少数,甚至一些“素质”较高的领导和公务员也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一些执法人员心中也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对法律毫无坚定信仰,像普通民众一样,认为法律是橡皮筋,可长可短,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中。由于各种客观的历史原因,我国各级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又逢这样复杂的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个别贪腐法官便在所难免。一个枉法裁判的法官的恶劣社会影响对法律信仰的打击,成千上万个好法官也难以挽回。它直接导致许多人对法律和法院丧失信心,进一步加剧了民众与法律之间的信仰矛盾。

    在中国,法官难做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法治建设的历程太短,一些人对法律缺乏最其码的信任。不断频发的官场腐败更加剧了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

    如何改变这一信任危局?笔者认为,方法在于司法的公开,它是解决许多司法难题的良药,也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一直以来,我们的这种公开只停留在形式上,没有深入到法律的深层,深入到执法活动的一举一动。在某些环节上,我们的法律程序甚至给人们以“暗箱操作”的印象,使法律陷入神秘的不公怪圈。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各种司法公开活动的有力推进,这种情况大为改观。公开,是最好的制约,公开,是最好的公正,它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我们法院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群众参与司法,直接的益处是增强了法律的与人民之间的互信,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无端猜测。我们的党敏锐地认识到这一焦点问题,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行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审判和执行行为全面公开的明显结果是,实现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减少了不廉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对全社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提高了全民的法律素质。在以庭审公开为中心、以法院开放日为先导的各类服务型司法活动中,法律越来越透明和亮丽,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幕后操作、徇私舞弊和徇情枉法越来越少,法律的信仰逐步建立。

    如今,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大为改变,在全国各地举行的平安建设“两率一度”测评中,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大大增加。当法律信仰建立以后,执法便变得容易,因为信任是纠纷和矛盾的开心锁。在人民群众信任和公开的眼神的关注下,一切法律问题便迎刃而解,这是一条不容置疑的正确的法律道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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