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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方之诉,侵权的红线在何方?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2-01-31 10:22:49


    日前,忍无可忍的韩寒愤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委托律师以名誉侵权为由向上海法院起诉“打假斗士”方舟子,要求对方公开更正道歉并索赔10万元。网络水仗演变为诉讼大战,可被告并不担心,称“网络才是主战场”,表示将继续质疑下去。(1月30日京华时报)

    两个非常较真的人,无数喜欢围观的人,给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出了一道考试题:法律能否为网络质疑划一道侵权红线?

    这可是不小的压力,一个是拥有几亿关注度、并与姚明刘翔齐名的上海籍“80后”著名作家和赛车手,一个是敢作敢为响誉全国的打假名人,支持的“粉丝”也数以千万计。这样的两个人“互掐”的影响力,加之韩寒悬赏2000万范冰冰追加2000万的“证伪”财富诱惑,各路媒体的推波助澜,亿万网民的跟风呼应,那可不是一般的热闹!

    一个法治社会,每个公民或者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即享有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独立社会个体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公正评价和对待。名誉权在法律上是抽象的,在现实中又是极为具体的。在我们国家,名誉侵权案件大多属名人专有,因为一般“草根”是不会那么重视这一高级权利的,他们好像没有名誉似的(其实任何人都有),即使偶遇此项权利被侵事件,也往往会大度地一笑了之!也有人愤怒回击或者生生闷气,但会很快揭过!可名人相逢就不那么简单了,一场不见血的“厮杀”在所难免!为此,方作家遭遇了一场轰动全国的袭击,但仍然不改“初衷”,一如既往地喜欢除假求真!其主动加入别人的“混战”,“伤害”一位由草根成长起来的明星,为名还是为利?看来是性格使然。

    韩方之诉逐本溯源,起于IT界人士麦田质疑韩寒文章有人“代笔”,这本是一件极平常极普通的事情,面对别人的质疑,作出可信的解释即可,如其继续作“莫须有”的纠缠,保持沉默或不理会就是了!可谁叫韩寒是上过美国时代周刊的网络名博主和作家呢,宽容对待无端指责偏偏不是他的性格。面对韩寒的较真,麦田先生一看遇上了一个喜欢“绊脚”的人,赶紧以“证据不足”向韩道歉。可这个时候,风浪已起,另一个喜欢较真的人涉足了这场争执,他就是留学归来的学术“打假英雄”、新语丝网站创办人方舟子,他同时还是《中国青年报》、《新华每日电讯》和《经济观察报》的专栏作者,也是一个有身份的闻名人物。他的质疑甚至比麦田更加厉害。于是,在两位有影响的作家之间,一场最现代的博文大战开始了,数十家网站跟进炒作之下,一场不能不了了之的诉讼拉开了序幕!这是一场名誉之争,也是一场文化之争,目前已成为法律之争!

    我们的法律将如何裁判这场纷争?起诉名誉侵权,韩寒的究竟有多大胜算?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认定名誉侵权?1993年8月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方舟子出于一个职业打假人士的敏感和认真,以公开的关于韩寒的网络资料为依据,撰写数篇博客文章对韩寒的作品进行评论分析,并认为韩寒的部分文章有“代笔”之嫌!这样的个人质疑由于媒体的介入而成为一种公共质疑,方的分析、怀疑和批评行为,究竟是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还是名誉侵权?网络质疑的侵权红线在什么地方?有没有限度?名誉损失如何界定?这可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打官司凭证据,韩寒要提供可信而又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方舟子“恶意”侮辱或诽谤侵权肯定是一件难事,证据不足便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似乎很自信,认为自己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其最有力的事证据就是那些幸运保留下来的手稿、书信,甚至还有一些证人。但对于损失,从2000到10万,他自己也拿不准。索赔太少,有被认为是一场儿戏或娱乐炒作的可能,而十万也似乎是随意确定的标的,没什么证据可以支持。是呵,名誉损失不像人民币,确实是难以估量的!

    而被告似乎对官司的输赢不感兴趣,但表示会积极应诉,因为他是一个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他自认为法院的裁判不是确定是否“代笔“的标准。官司赢了就能说明没有“代笔”,而输了就会停止质疑?我想,恐怕有很多人不会这么认为吧。法律是否是判定代笔的标准确实值得商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客观地说,法律并不能为这世界上所有的纠纷作出最公正、最公平的裁判,因为它很多时候是滞后于现实的,所以它也有可能无法找到那根区别“一般质疑”与“名誉侵权”的红线!

    韩寒说,文学创作是一件很有尊严的事,而被指抄袭或“代笔”对他而言是最大的打击。但他那里知道,领导秘书为领导代笔的著作,权属其实是属于领导的,这一点最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从这点意义上说,“代笔”与否对韩寒的著作权可能没有多大影响,是你的,终久会是你的,别那么经不起非难!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途径,但它不是追求真理的方式。一个人的名誉不是谁想毁就可以毁的,因为,那根看不见的人格“红线”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打官司也不是必须要有输赢的,和解其实是最好的法律结果,不是吗?也许这会是一场双赢的官司,说不定还会是一次文化的繁荣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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