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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学会说“NO”是一种进歩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2-02-27 10:09:25


    2月23日,在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珠海市长何宁卡向常委会提请了29项人事任免,包括1名副市长、1名市政府秘书长及27名各局局长。结果28人顺利通过常委会的表决,但现任珠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梁兆雄的口岸局局长的提请任命被否决。(2月25日羊城晚报消息)

    此新闻见报后很快被多家平面网络媒体转载,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人大否决局长任命发生在我们国家确实是一件“新鲜”事,其实这本来应当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情!媒体之所以传播它,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太凤毛麟角了!

    我国特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政权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在现实中,这种监督制约常常流于形式。这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极不相称,但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我们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十分不满,说明我们的一些地方的人大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差甚远。

    一个好的现象是这种监督不力的状况在全国许多地方已大为改观。人大否决被监督对象的案例逐年增多。据公开报道,近十年就有数十起,但大多“否决”的是两院的报告,而对人事任免否决的极少。珠海的这次“破例”虽不算开了先河,最其码应算一个不小的进歩。不管这次否决是因为梁兆雄是因任前演讲空洞而致,还是“主要是因为他长期在北京工作,常委会对其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绩不了解,”其实,演讲忘词和个人能力高低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大代表勇敢行使了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没有做橡皮图章。

    由“罕见”到“平常”,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必须经历这样的阵痛,这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展现真正民主的必由之路!它不但不是一种不正常,而且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思想解放!权力机关就得有权,这样,人民才会成为真正的主人。

    选举任免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这四项权力“一个也不能少”,一个也不能“走过场”,一个也不能“被忽视”,更不能“不被尊重”。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都应当对此事进行深刻的反思,寻找出中国特色政治民主的真正内涵,而不应当只做表面上的“消除影响”工作,不作深入的自我剖析,因为它确实不是一件“坏事”而是大大的“好事”。党委或政府考察推荐、提名官员人选时是否提前和人大“真诚”地沟通,是否详细向代表们介绍过相关情况,是否让人民群众对这些即将上岗的“公仆”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这些都必须认真思考一番。

    什么时候,我们的权力机关和被监督机关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到那时,真正的中国特色式民主便为期不远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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