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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成犯罪主体 全国首例党委刑事被告案开审
发布时间:2002-04-19 10:43:33


    今天下午,记者接到了一份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上的被告是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和原党委书记唐德明,起诉罪名是“单位盗伐林木罪”。此案已于3月28日在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据了解,党委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还属首次。

  1998年3月,镇坪县华坪乡发生一起特大盗伐林木案。镇坪县林业公安部门调查后发现,案件的组织者竟然是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和当时的党委书记唐德明。

  起诉书称,1998年2月14日,福建省一村民魏裕留找到该县华坪乡原乡长刘其平,联系在该乡办地板条加工厂。3月4日,乡党委书记唐德明等人代表乡政府与魏签订了木材精加工承包合同。为使加工厂及时开工,唐德明此后主持召开了乡党委会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组织村民伐树,致使华坪乡东升村国有林木遭到大量砍伐。经林业公安部门调查确定,砍伐林木原木材积为240.678立方米,折合林木蓄积481.356立方米。

  据了解,案件发生后,1999年9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对唐德明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后认为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涉嫌单位盗伐林木罪,并将该案移交给镇坪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接到移交的案件侦查后认为,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是个人犯罪,没有徇私舞弊,于2000年11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001年8月,省、市、县三级人大先后过问此案,当地群众上访不断,陕西省主要领导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9月初,镇坪县检察院撤消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9月24日,唐德明被逮捕。12月,县检察院将华坪乡党委及当时的党委书记唐德明依法起诉到镇坪县法院。

  党委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一案件当时使县检察院和法院都很为难,案件不得不延期审理。为此,县检察院曾于2002年初两次就华坪乡涉嫌单位盗伐林木案犯罪主体的问题请示上级检察院,当得到了“党委能够成为本案犯罪主体”的肯定答复后,终于在2002年3月5日对华坪乡党委及唐德明提起公诉。

  起诉书上认为“被告人华坪乡党委违反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策并组织村民采伐国有林木,且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唐德明身为乡党委书记,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主持召开乡党委会,决策和安排乡干部组织村民采伐林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唐德明是本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官员,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在3月28日的庭审中,就乡党委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盗伐林木罪,唐德明作为时任乡党委书记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审判工作从上午9时一直进行到晚上10时,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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