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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小偷打出大过失
作者:付弘成 文汉 厚强 发布时间:2002-10-25 08:56:57
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来形容市民对小偷的恨,是再恰当不过了。然而,如何对待小偷却远不是“人人喊打”那么简单,因为打小偷也犯法。湖北省襄樊市就发生一起一青年因挺身而出抓小偷、过失致小偷死亡事件。
挺身而出抓小偷 2001年10月1日,正是国庆长假第一天,襄樊市最大的商贸市场——新华市场生意格外红火。一楼营业大厅里,购物的人们熙熙攘攘,川流不息。 下午4时30分,一楼大厅个体老板裴国中发现两个30岁左右的妇女慌慌张张地向他的摊位走来,走在前面的一位妇女怀里抱着一条牛仔裤,裤子上还带着衣架。按照当地经商人的一般常识,顾客买下衣服,衣架是要取下的,即使不取,摊位老板也会用袋子把衣服装好。 “莫非她偷了同行的衣服?”这个女人的反常举动引起了裴国中的怀疑,因为近来市场里小偷特别多。 “你这衣服是在哪儿买的?”裴国中走上前问道。 “前……不,后面买的。”那个妇女不敢抬头,说话吞吞吐吐,走路慌慌张张,这更加增加了裴国中的疑心。 “恐怕是偷的吧?”他接着追问,那个妇女吓得夺路而逃,和她一起的妇女也吓得狂奔。 这时,从远处传来了第381号摊主程建廷的声音,“我的裤子丢了一条,是哪个遭天杀的偷的!” 一切都明白了! 裴国中大喊一声:“抓小偷!”他这一喊,整个一楼大厅开始混乱起来,有人开始乱挤、乱闯。 第310号摊位老板、时年31岁的张建峰正与一名顾客讨价还价。听到喊声,他抬头一看,一名夹着裤子的妇女正向他的摊位奔来。他立即上前拦住了妇女的去路,并一把夺下了裤子。这位惊慌失措的妇女想夺路而逃,张建峰便拿起手中的裤子朝妇女身上抡去,妇女一下子被抡倒在地,鲜血顺着头发流了出来,裤子上的铁衣架深深地扎进了她的头部…… 周围的人突然安静了下来,赶来的失主程建廷也不敢拿回他那沾满血迹的牛仔裤。 面对此景,张建峰一下子吓傻了! 这名偷裤子的妇女叫孙丽,时年25岁,是襄阳县双沟镇某村3组的农民。据同组村民介绍,孙丽是村民陶群跃的妻子,他们有一个小孩,种有1亩责任田,是村里的贫困户之一。 警方查明:国庆节前,同村妇女何某约孙丽,趁着国庆节期间人多,到新华市场偷点衣服,两人一拍即合。 10月1日下午,她们来到新华市场,在一楼381号摊位前,何某假装上前与摊主程建廷谈论衣服价格,而孙丽趁机把一条价值38元的牛仔裤卷走。 被衣架扎中的孙丽被人迅速送往解放军477医院,该院立即组织精干专家进行开颅、气管切开等手术,两个多小时后才把衣架取了出来,衣架扎入头颅深达9厘米。 据负责手术的三外科主任周雄鄂介绍,孙丽来时,瞳孔散大,眼珠无神,昏迷不醒。由于衣架穿透脑颅里的血管,脑组织受到很大的损伤,手术难度较大。从诊断的情况看,病人最好的估计是植物人生存状态,病情恶化可能会导致死亡。 抓小偷者涉嫌故意伤害罪 2001年10月9日,张建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樊城公安局中原派出所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张建峰主观上去动手打人,有侵犯他人健康权的故意,是可以预见而没有预见后果的行为。 在采访中,有的律师同意警方观点,他们认为,张建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张建峰具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张建峰并不知道衣服里面有铁衣架,他没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其次,张建峰主观上是阻止孙丽的逃跑;其三,张建峰的过错是因孙丽的过错引起的。 张建峰被刑拘的消息传开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张建峰夫妇本是襄阳县棉花公司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差,夫妇双方几年都拿不到工资。四年前,夫妇俩一合计,借钱到新华市场租了一个柜台卖衣服,一个月租费加上各种税收要上交700多元,由于夫妇俩苦心经营,到今年春上总算把过去的一些陈年老账还清了。正当夫妇俩准备甩开膀子大干的时候,没想竟出了这个事儿。 “张建峰抓小偷是见义勇为!”事发后,笔者走进新华市场一楼营业大厅采访,所有熟悉张建峰抓小偷一事的摊主都这样告诉笔者。 第309号摊位的摊主苏老板说:“小张是见义勇为而误伤了小偷,怎么会是故意伤害罪呢?” 第365号摊主李国信十分气愤地说:“我们市场小偷特别多,这次小张抓小偷被刑拘,以后谁敢抓小偷?” 据摊主们介绍,新华市场小偷特别多,大多是一些二三十岁的妇女,尤其是襄阳县某镇人居多,摊主们也多次抓过小偷,但警方也拿他们没办法,往往罚点款就把人放了,之后,这些小偷又开始偷,周而复始。说着,这位摊主指着衣架上的衣服给笔者看,每件衣服都用绳子连在一起,以防被偷。 笔者当日在中原派出所留置室见到了张建峰。戴着手铐的他正躺在沙发上打吊针,其妻万红林在一旁陪着。张建峰浑身颤抖不已,眼泪不停地流。 据办案的夏姓民警介绍,张建峰本来患有心动过速,这次因受到惊吓,已经发展到冠心病二期,每天必须要打两次吊针。 法院判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人们对此争论不休时,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2001年12月20日,孙丽因功能衰竭死亡。 2002年9月14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张建峰应当预见其用带衣架的牛仔裤抡打孙丽的头,会造成孙丽伤亡的后果,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能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建峰的辩护人称该案属意外事件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赔偿经济损失1.57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峰上诉称,其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受害方称,赔偿较少。 二审法院认为,张建峰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张建峰不能及时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六年,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非过重,张建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按提供的凭证,依照相关规定及各自的过错责任,已作出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受害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2年10月15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这个结果,笔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们认为张建峰在抓小偷时,小偷没有反抗,而是逃跑,这时张建峰拿起衣服向小偷抡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人的重伤,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节,故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决有法可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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