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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输血得丙肝 患者获赔十七万
作者:张广南 石平安 发布时间:2003-04-10 13:20:58
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对姚某诉洛阳医专附属医院医疗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患者姚某获赔17万余元。
l 9 9 3年8月2日,某设计院工程师姚某在单位工作时,因电梯故障不慎摔伤,即被送到洛阳医专附属医院脑外科住院救治,术中输血9 0 0毫升。不久,姚某因肝功异常,院内会诊后转入传染科治疗。于当年9月2 9日出院。 1 9 9 9年1 2月7日,姚某自感身体不适,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 2 0 0 1年4月2 3日,姚某到北京地坛医院诊治,确诊为慢性丙肝。姚某坚定的认为其所患丙肝是因8年前在洛阳医专附属医院输血所致,遂向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承担因输血给原告染上丙肝的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医专附属医院举不出治疗无过错的证据,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承担原告姚某因治疗已支出的各种费用合计为177193.3元。 被告洛阳医专附属医院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涧西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审理的第一起医患纠纷案件。 相关链接: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笫—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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