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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恶习不改 数罪并罚被判三年半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7-15 14:13:41


    近日,江西省石城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邱忠祥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

    被告人邱忠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石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邱忠祥在一沙发店帮工时,发现店主易某当日收取到巨额货款尚未存入银行还留在家中,遂萌生盗意,并乘无人之机采取溜门撬锁手段盗走人民币20464元。当日下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邱忠祥抓获归案,赃款全部追回发还失主。

    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忠祥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石城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邱忠祥原判缓刑,对本次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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