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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出台新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慎用缓刑
作者:马红梅   发布时间:2012-05-30 14:39:18


     光明网讯   据陕西法院网消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八种情形,下发全省法院执行。

  该《通知》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慎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适用。

  《通知》指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二)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无悔罪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七)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八)其他不宜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同时,要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准确认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立功情节。

  为了规范此项工作,《通知》在程序上设定了备案制度和内审制度。规定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刑法》第八、九章犯罪)一律实行备案制度,即全省各级法院对本院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审结后(包括一、二审)要层报省法院刑二庭备案;对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上报省法院进行审查;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审理法院应书面层报省法院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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