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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审结一起骗保杀人案 两案犯双双上刑场
作者:赵凤良 发布时间:2003-07-15 14:18:02
7月11日上午,滨州中级法院暨博兴县法院在博兴县召开公判大会,对14名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骗保杀人案的两被告人田兴颂、田茂涛在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至此,滨州特大骗保杀人案宣告终结。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起,山东省桓台县人田兴颂产生了给其未婚妻巩丽娜之父巩芳平投保大额保险后将其杀害,从而骗取保险公司高额保险金的恶念。被告人田兴颂利用巩芳平家人对其的信任,骗得巩芳平同意,预为巩芳平投保保额为3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但遭保险公司拒保。被告人田兴颂并不罢休,为达到让巩芳平入保的目的,出资帮助巩芳平在博兴县湖滨镇安柴村建起养鸡大棚。2002年6月,被告人田兴颂通过耿秀花为巩芳平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了3份保险,保险总额为22万,由其缴纳保费6421元。 田兴颂给巩芳平投保后,遂找到田茂涛密谋杀人骗保,并提出雇佣他人将巩芳平杀害。10月7日,田兴颂为避免他人怀疑,故意带巩丽娜去外地旅游。田兴颂在旅游期间多次与田茂涛电话联系,催促动手,但由于所雇之人无法取得联系,田兴颂遂让田茂涛亲自动手。13日,被告人田茂涛从济南返回桓台。当晚8时许,被告人田茂涛骑摩托车窜至巩芳平养鸡大棚,装作与巩芳平谈话,乘坐在床上的巩芳平不备,拿起大棚内的劈斧,先用斧背朝巩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后又恐其不死,用斧刃朝巩颈部猛砍,致巩芳平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田茂涛故意翻了巩的衣服及床铺,以制造抢劫的假象。次日,被告人田茂涛在夏五村苇地内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烧毁,并将鞋子等物品扔掉。被告人田兴颂得知巩芳平被杀后赶回了西巩村,并与被告人田茂涛联系后,出资让田茂涛去外地躲藏。 另查明,由于田兴颂、田茂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67元,包括丧葬费400元,被抚养人巩昌德、焦秀芹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167元,被抚养人巩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00元,被抚养人巩昌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1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田兴颂、田茂涛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兴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茂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田兴颂、田茂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爱萃、巩政、巩丽娜、巩昌德、焦秀芹、巩昌庄经济损失4367元(包括丧葬费 400元、被抚养人巩昌德、焦秀芹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167元、被抚养人巩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00元、被抚养人巩昌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1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规定,依法下达了对两被告人执行死刑的命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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