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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施工强收保护费 殴打民警目无国法判刑
作者:刘莲   发布时间:2003-07-16 14:04:28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对多次阻工、收取所谓"管理费"的刘焰昕犯罪团伙的十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判处首要分子刘焰昕有期徒刑五年,其他九名涉案人员除一名因意外事故死亡而对其终止审理外,其余八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期间,刘焰昕、朱正明、海顺良、李义农、李建国、王少华、谢美君(起诉时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终止审理)、康敏、王连喜、谭清忠等相互纠集,违反国家法律,几乎只要是在邵阳市西湖辖区开工的建设项目,他们就会马上赶到施工现场,或者以各种名义要钱,或者强行推销建筑材料,或者强揽工程,如果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休想施工。1999年3月,大祥区滑石村小学新教学楼工地开业,海顺良、朱正明、李义农等相互纠集,来到工地威胁民工,强行阻工,虽被百春园派出所民警制止,但他们仍不罢休,继续对施工老板姜某进行威胁,迫使姜某向他们交纳了6000元的所谓"管理费",并许诺购买他们的河沙、砾石。另外,刘焰昕还伙同他人于2000年4月4日在城南乡梅子村河沙码头暴力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殴打公安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焰昕系首要分子,且还犯有妨害公务罪。另外,被告人海顺良、朱正明、李义农在滑石小学教学楼工地强行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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