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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强收“保护费”遭拒持刀砍人被诉
发布时间:2012-12-19 09:14:16
本网讯(杨法)
2012年12月18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强伙同王某海、王某力、王某飞(三人均在逃)窜至洋浦经济开发区碧浪阁休闲中心,向该中心经营者谢某某索要“保护费”,遭到谢某某拒绝。随后,王某强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赶到后对谢某某进行威胁。谢某某见状遂打电话给亲友李某求助,李某得知后又邀集万某、刘某、朱某等人赶来调停。经过调停,谢某某一方的亲友李某等人退至休闲中心对面摩托车修理店前。王某强见李某等人并未离开,遂召集王某源等人持刀对李某等人追砍,并将李某等人砍伤,其中被害人刘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被害人李某颅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朱某颞部及右耳廊创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启强、王庆源、王石强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7日、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启强、王庆源、王石强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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