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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牢狱仍不思悔改 奸淫幼女终难逃国法
作者:张军 吴涛   发布时间:2003-07-16 14:06:50


    7月16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多次的罪犯索国柱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固定刑场被依法执行死刑,结束了他罪恶的生命。

    索国柱是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年47岁,1989年11月曾因为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年的监狱生活没有让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一丝一毫的悔改之意,在刑满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又旧病复发,2000年上半年至2001年10月期间,索国柱先后在潜江市浩口镇、荆州市沙市区观音档镇等地采取诱骗、威胁、捂嘴等暴力手段,先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6人8次,其中4次因被人发现有而未遂。尤其令人发指的是,索国柱不仅先后强奸两名年仅8岁、11岁的幼女,而且连弱智女青年及本家的女亲戚(老表)都不肯放过,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在江汉平原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激起民愤。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纷纷要求政法机关严惩凶手。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索国柱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制,根据罪犯索国柱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索国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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