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结一件利用股票交易进行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宋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
2001年4月2日,被告人宋华与被害人周汉良签订了一份股票操作协议,约定被告人宋华为周汉良二级市场操作的全权代表,期限至2002年3月31日。由于委托期限已经界至,宋华产生了利用周的股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歪念,决定将周汉良的股票低价卖出,由自己低价吸入以赚取利润。考虑到自己缺乏资金,宋华便通过陈某提供的电话找到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总经理秦伟,要求与其进行股票操作合作。两人在电话中约定由被告人宋华以接近跌停板的价位将新太科技股票卖出,秦伟负责出资并以相同价格买入后高价卖出,所赚利润共同分成。8月27日上午,被告人宋华打电话叫秦伟以跌停板的价位购买新太科技股,秦伟利用掌握的周汉良的股东代码、交易密码等资料,7次下单将周汉良股票账户内的189000股新太科技股票以接近跌停板的价格11.18元低价卖出。当日下午l时许,秦伟在哈尔滨操盘,分别用户名为秦伟、姚群、秦晓茹、徐阳共四个股票账户,以11.20元至11.50元的价格低价买入其中的125600股,从中窃取了被害人周汉良股票资金189549元。第二天,秦伟将上述股票以12.73元至12.94元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185106.75元。
禅城区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