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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身一变成股东 签订合同去诈骗
作者:周迎飚 杨波 发布时间:2003-07-23 15:04:20
近日,江西安义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数额特大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罗贤情(男,39岁,南昌县人,农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8年10月,罗贤情与周某某(在逃)借机投资入股,成为安义县第一饲料厂(下称饲料厂)的新股东,两人合谋用饲料厂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谋取不义之财。 1999年1月4日,周某某等人以饲料厂名义与山东荣成市鸿洋集团水产公司在安义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以5200元/吨的价格向对方购买鱼粉120吨,货到付款。1月10日,鸿洋水产公司将首批价值13万元的鱼粉25吨发运到饲料厂后,罗贤情等仅付给对方4000元,其余12.6万元则以各种理由拒付,随后将所骗得的货物低价销赃。 同年5月27日,罗贤情等人以饲料厂名义与山东威海市崮山水产总公司鱼粉综合加工厂在南昌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以3300元/吨的价格向对方购买鱼粉300吨,货到验收后付款。6月2日,对方工厂将首批价值38.4252万元的鱼粉116.44吨通过铁路运输托运至新祺周车站,罗贤情等人将货提走后,以1900元/吨的价格将所骗鱼粉低价卖出销赃,货款则分文未付。 同年5月24日,罗贤情等人以饲料厂名义与内蒙古扎兰屯天保经贸有限公司在南昌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以1650元/吨的价格向对方购买国产豆粕420吨。后对方公司经理经了解,当时国产豆粕的市场价格仅为1500元/吨,即对罗贤情等人以高出市场价150元/吨的价格一次性购买420吨豆粕产生怀疑,遂于同年6月9日向安义县公安机关询问,从而使罗贤情等人的此次诈骗未能得逞。 据此,安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罗贤情未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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