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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使被害人作伪证 法不容一同被判刑
作者:苏亚宁、王洪波 发布时间:2003-07-24 13:08:08
日前,被告人安平云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志强因犯伪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02年4月29日,安平云之子安乐因犯抢劫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志强作为安乐抢劫案的被害人,在司法机关为该案作证。一审判决后,安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安平云聘请了律师铁某(现在逃)作为安乐的辩护人。为使安乐逃避刑事处罚,2002年5月至9月间,安平云伙同铁某指使杨志强在二中院审理期间为安乐抢劫案作伪证,改变了证词。铁某在此期间还面授安乐推翻原供述。后二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朝阳法院认为,安平云法制观念淡薄,为使其子免受刑事处罚,指使杨志强作伪证;杨志强在安乐抢劫案上诉期间,在他人的指使下,故意作虚假证明,二人的行为均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触犯了刑律。被告人安平云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杨志强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均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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