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对被告人曾炜坚、连耀展进行公开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曾炜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连耀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01年4月18日,曾炜坚以他人的名义开办了焦作市盈信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连耀展对盈信公司也投有一定的资金,2001年7月底,盈信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01年9月份,曾炜坚、连耀展在广州商量以为他人开增值税销项发票收取手续费为目的,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采取打电话,发传真的方式,将开票所需内容给焦作市盈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王某,由王某在焦作开票后,再邮寄给需票单位,先后为广州市莉娜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56份,虚开价税合计5645004.64元,虚开税款820214.27元,抵扣税款563553.64元,案发后,追回税款129145.53元,让他人为焦作市盈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8份,虚开价税合计3786449.88元,虚开税款550168.49元,抵扣税款550168.4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炜坚、连耀展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虚开价税合计9431454.52元,虚开税款1370382.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