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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企业出“奇招” 偷税486万被判刑
作者:郭梅珍 王伟   发布时间:2003-07-24 15:24:21


    2003年3月14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新乡市属企业新乡市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偷税486万元的特大案件,被告新乡市豫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86万元,夏英滨、李蓓蓓分别被判处犯偷税罪有期陡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486万元,李东云、翟文军分别被判处犯偷税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486万元,闵贞荣被判无罪。

    早在1999年7月,夏英滨担任河南新乡橡胶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主管新乡豫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他主持召开董事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豫升公司“自己生产后,少报销售收入,用于生产资金流动。”并由全体成员在董事会议记录上签名。随后,夏英滨便指使财务科长李蓓蓓作二套帐,一套用于记录公司的实际经销情况,另一套用于应付各类检查纳税申报,以达到偷税目的。在李蓓蓓安排下,财务科出纳李东云、会计翟文军、销售科开票员闵贞荣自99年7月起便一直用两套帐,隐瞒少报销售收入,从1999年7月至2001年4月间,共偷税4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84.15%,后经群众举报,新乡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了该企业从99年7月至2001年4月少缴增值税516637800,其中,偷税4862837.27元,占应交增值税额的84.15%。

    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2月3日,2003年2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夏英滨、李蓓蓓、李东云、翟文军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偷税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闵贞荣犯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五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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