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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又杀人 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常晓山   发布时间:2003-07-25 16:00:55


    7月24日上午,济源中院开庭审理了李昌、李永锋重大抢劫案件,并当庭宣判李昌、李永锋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昌和李永锋为抢劫财物曾多次预谋。2003年1月27日夜,李永锋到李昌打工的名都休闲中心,二人商定采取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方式抢劫钱财。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昌、李永锋在济源市王屋山大酒店门前,骗租一辆号牌为豫UT0143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济源市承留镇栗庄村附近时,二人骗司机王丰停车,并动手卡住王丰的脖子,勒紧王丰的领带将其致死,将王丰身上的手机(价值960元)和一百多元现金掏走,把尸体塞进出租车的后备箱里,连夜拉到山西省垣曲县蒲掌乡东坡村,弃尸于济东路北侧的山沟里,后返回济源市大峪镇乔沟村至该镇寺郎腰村路段,用卫生纸将出租车擦拭后,弃车离去。经法医鉴定王丰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认为,李昌、李永锋虽然在预谋阶段对于出租车的处理没有确切商定,但事实上两人已采取暴力手段,使出租车脱离了合法占有者的控制,从而实现了非法占有。之后,无论被告人对赃物如何处置,不能影响其已经将出租车劫走这一事实的成立。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对此情节应当予以认定。李昌、李永锋虽然在谁先提出犯意问题上相互推委,但综观整个作案过程,二人均积极参与预谋、策划犯罪,共同寻找犯罪对象,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共同实施抛尸弃车行为,因此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对王丰被抢劫和死亡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且二被告人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综合上述,李昌、李永锋为劫取财物,经过预谋故意杀害出租车司机王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李昌、李永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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