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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挪用侵占413万 南京中院两小时审结
作者:龚达 邢贰   发布时间:2003-07-25 16:17:03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巨额资金炒股,亏损后侵占巨款潜逃的犯罪案件。在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法庭简化审理方式,仅用二个多小时审结了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原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新开发区支行储蓄柜柜长包毅从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向自己控制的交通银行大平洋卡上虚存资金的方式,九次挪用本行资金共计人民币273万元用于个人炒作股票。因炒作股票造成巨额亏损,2003年3月,包毅携款人民币140余万元潜逃。200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将包毅抓获。后追缴人民币929597.65元、美元50000元。

    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态度,法庭在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并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后,决定以简化方式审理此案。庭审在这样一种简明的方式下进行: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被简化或者省略。在举证质证上,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了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当庭予以认证。仅仅是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才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经二个多小时紧张、高效地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判决:一、被告人包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二、已追缴的人民币929597.65元、美元5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余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据了解,这次运用简化审理方式的庭审是南京中院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今年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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