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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贪污补偿款 福建三村干被判刑
作者:蔡光韬   发布时间:2003-07-28 08:42:41


    近日,福建省尤溪县法院对被告人肖振灿、吴正录、王德芳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7300元,予以追缴。

    肖振灿、吴正录、王德芳于1997年4月到2000年分别担任尤溪县梅仙镇坪寨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村会计。1998年7月至8月间,肖振灿、王德芳与时任县移民办征地股并兼计财股股长的郑腾源(已判刑)达成口头协议,即郑腾源以土地补偿、码头复建等名义增加对坪寨村的补偿费,但须返还给郑腾源2万元,余款由村部支配。之后,肖振灿、王德芳向吴正录汇报此事,得到吴的许可。同年9月至10月间,郑腾源办理相关的补偿手续,先后拨付62728.05元的补偿款给坪寨村。除给郑腾源2万元及其他花费外,对余款27300元,肖振灿、吴正录、王德芳决定以支付村民补偿款等名义虚列支出,并冒签村民的姓名(部分编造)或盖上私刻的印章,制造假帐。三人各分得9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振灿、吴正录、王德芳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办理库区移民安置补偿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473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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