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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斧讨工钱 伤人进班房
作者:刘永强 发布时间:2003-07-28 14:34:50
日前,福建省漳平法院对因被欠工钱,便用斧头代替法律武器去讨钱而致人轻伤的被告人苏忠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1年10月,黄某某雇苏忠盛做木工活20余天,完工后苏忠盛找受害人黄某某结算工钱,黄某某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当年12月苏忠盛因年关将至,无钱回家过年,酒后再次找黄某某追讨工钱,双方发生争执,苏忠盛遂用随身携带一把斧头将黄某某砍伤后逃逸。经法医鉴定黄某某伤情为轻伤偏重。 法院审理认为,苏忠盛持斧砍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鉴于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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