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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工钱劫持人质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8-21 10:07:58


     本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为了讨回工钱劫持人质,这种极端的讨要工钱的方式换来的只能是牢狱之灾。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吕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邓某某与沈某某(另案处理)商谈出资请邓、沈二人到钦州市钦州港将刘某至南宁清算工程款。8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与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驾车来到钦州港,当日16时许在钦州港进港大道与滨海公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将刘某劫持上车,在车上刘某反抗时遭到了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殴打,并拿走其身上的手机及钱包(内有现金3200元)。之后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将刘某劫持至博白县旺茂镇大寿村附近一处荒山上,劫持刘某的人用绳子捆绑并殴打刘某,逼迫刘某说出其工商银行卡及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的密码,被告人邓某某没有参与捆绑和逼迫刘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随后由刘某某、沈某某及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先后持刘某的银行卡取了50000元现金,并另行转账4800元给吕某某。被告人邓某某与沈某某等人分赃后,将刘某拉至博白县城教师新村小区附近放下车,之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劫取被害人刘某的财物,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绑被害人刘某上车,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人邓某某在车上动手殴打了被害人,拿刘某的农村信用卡取了10000元出来,并分得5000元赃款,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邓某某在劫持被害人刘某到博白后没有动手参与捆绑被害人,也没有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其作用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较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量刑上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邓某某提出其没有得捆绑被害人,没有得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其亲属退赔了58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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