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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拍挡”刀砍人 夫陷囹圄妻赔款
作者:蓝剑 治甫 发布时间:2003-07-28 16:24:43
仅仅因为同村人敲了自己家门,江义伦便持刀捅伤人,身为村委会主任的妻子刘桂兰不但不劝解,反而助纣为虐,近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江义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处江义伦和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桂兰共同赔偿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六让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计近2.4万元。
谢六让家住四川宜宾县蕨溪镇天元村石桥组,是驾驶员,与江义论、刘桂兰夫妇为同一村民小组的人,刘桂兰是该村村委会主任。2002年12月27日晚9时许,谢六让、陈某、吴某和曾某4位个体运输户到江义伦家,找刘桂兰了解石桥砖厂何时开工及天元村到解放组的公路被堵何时通行的情况。谢六让敲门,得到刘桂兰的母亲张某关于刘桂兰不在家的回答后,谢六让等4人离去。 12月30日晚,得知谢六让来敲门,江义伦酒后持刀四处寻找谢六让,见到谢后用左手抓住谢六让的衣服,右手拿出刀向谢六让刺去,将谢六让左上臂刺伤。谢六让挣脱并在地上捡一根竹棒还击,竹棒打在地上折断后,谢六让上前抢江义伦的刀,两人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江义伦用刀乱杀,又将谢六让左臂部杀伤。谢门让在与江义伦抢刀时,右手虎口被杀伤。刘桂兰得知情况赶到,立即持板凳击打谢六让的背部,后被围观群众劝止。谢六让被送到蕨溪镇中心医院救治,共用去医疗费1122.7元。 谢六让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等级经宜宾县人民法院委托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结论为损伤属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义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义伦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两次法医鉴定的费用均应由江义伦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桂就其共同致害行为,应当承提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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