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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打架伤无辜 虽属过失亦担责
作者:刘国禹 陈书恒   发布时间:2003-08-04 10:20:05


    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7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孙某和本村的几个村民在自己家中喝酒。饮酒过程中,村民孙甲与村民孙乙发生了争执,孙某从中劝解、拉架。拉架过程中,引起村民孙甲的不满,孙甲便回家拿来了菜刀和钢管打孙某。孙某便拿起一根木棍去打孙甲手中的菜刀,不料正好打在了前来拉架的村民马某的头部,致马某左侧颞顶枕部头皮血肿,颅骨粉碎性骨折,循环呼吸衰竭死亡。事后,孙某非常后悔,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了积极赔偿。

    浚县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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