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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外出村委会收地 土地承包权岂能乱改
作者:鸿桥 晓芳   发布时间:2003-08-04 13:38:45


    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刘某母女胜诉,维护了弱势群体者的合法权益。

    刘某母女系滑县上官镇某村农民。与村委会签有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5月,刘某因与丈夫闹矛盾,赌气带着女儿离家外出打工。同年10月,村委会认为刘某母女长期外出不归,也许已在他乡落户,便将她们承包耕种的责任田强行收回并发包给他人。今年春天,刘某和女儿从外地回到村里,见责任田已被收回,就向村委会要地,遭到拒绝。后经镇政府协调,仍无结果。遂以村委会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母女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即对其耕种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发包方有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母女虽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仍在本村,且未与被告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村委会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滑县法院作出了被告村委会返还原告刘某母女原承包土地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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