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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声无息”抢夺 两聋哑人入监
作者:段连芳 齐献学   发布时间:2003-08-06 16:15:15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两个聋哑人实施的抢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姚志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岳清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两人还分别被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姚志刚、岳清杰均是聋哑人,2002年7月9日姚志刚提议来延津县实施抢夺,当晚10许姚志刚、岳清杰二人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延津县城北街清雅园附近时,由姚志刚将正在骑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的宋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400元,一部波导手机价值680元,一部诺基亚5110手机价值360元,两个存折,一个存车证。两人将抢得的现金平分,手机销赃,所得款全部挥霍,并将其他物品丢弃。7月23日20时30分,在姚志刚的提议下,二人又驾驶两轮摩托车将正在骑自行车的李某的手提包抢走,内装现金530元,一本票据和一串钥匙。二人在路上分赃时被巡警抓获,赃物被追回,已经退还失主。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志刚、岳清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姚志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岳清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对二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27条第1、2款、第19条、第72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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