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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砍红豆杉 被判徒刑三年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07 15:44:15


    2001年5月份,,被告人张连尧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手锯潜入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宜福村井坑里山场,偷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国红豆杉1株(蔸径34厘米),另外还偷砍红豆杉枝桠1根,锯口直径46厘米。张连尧将砍下的红豆杉锯成元木后驮回家中,然后加工成地板条800余块并销给他人,获赃款50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张连尧偷砍的经豆杉折合活立木3.78立方米。

    江西省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连尧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因其采伐数量超过2立方米,属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连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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