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方育、肖光星被福建省尤溪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
2002年9月14日,肖方育、肖光星到尤溪县城关镇向陈某索要肖方育的运费时与陈某发生争执,并被陈的朋友殴打,二人为此怀恨在心。2002年9月24日,陈某与肖方育结算了运费,并当场付清。2002年10月2日,肖方育、肖光星和另外二个朋友商量对陈某进行报复,并把陈某骗上面包车,挟持到某林场,对陈某进行拳打脚踢,陈某身上多处被打伤。陈见状就先后提出把运费提高一元、分矿山的一半股份、拿出5000元和拿出10000元给肖方育,肖方育等人均不同意,并继续殴打、威胁陈某。陈某因害怕被殴打,又提出拿给肖方育等人30000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先给5000元。为此,肖方育、肖光星就不再殴打、威胁陈某。因陈某身上没有现金,肖方育、肖光星等人就带着陈某到陈住宅取得人民币4000元。2002年10月10日,二肖向陈某要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方育、肖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的人民币30000元,实际索得4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被告人尚未索得人民币26000元,该部分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