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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用鱼竿 缺德小偷被判刑
作者:高磊 发布时间:2003-08-11 16:04:21
被告人闫某采用鱼竿把屋内的财物从开着的窗户中“钓”出的方法多次实施盗窃,日前,此案已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03年2月27日至29日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闫某分别在洛阳市西工区翟家屯村、涧西区六治社区,涧西区浅井头村等地采用鱼竿“钓鱼”的方法,用鱼竿把屋内的财物从开着的窗户中“钓”出,共盗窃现金17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825元)、扩机一部(价值50元),其中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扩机追回,其他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闫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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