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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十余元 换来三年刑
作者: 范映辉 发布时间:2003-08-11 16:05:53
本是花样年华的学生海某,却因抢了十几元钱受到了法律制裁。该案目前已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判处被告人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3年2月16日下午,洛阳市铁一中学生海某伙同孙某、张某经预谋后窜至上窑村,遇到庞某、张某某等三人,采用殴打、恐吓强行搜身的方法,抢走庞某现金11元5角和打火机一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能够认罪、悔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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