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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铁证如山 暴力抢劫男子服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09:26:02


     本网讯(韦梅桔)   暴力抢劫未果,被抓捕后拒不认罪,铁证面前露出了马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暴力抢劫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卢全友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常到县城卖农产品的卢全友认识了专门经营收购农副产品的女老板农某。2012年2月4日,卢某将10多袋米卖给了农某。第二天,卢全友又来到农某的店面,趁农从卫生间出来不备之机,用一根螺纹钢筋打击农某头部三次,致农受伤倒地,卢全友趁机欲夺取农某身上的一个内装有现金三万余元及手机、存折等财物的挂包,被农某用身体紧紧扑住,扑在地上的被害人还本能地抱住卢全友的小腿大声呼救,卢全友抢不动挂包,便将被害人踢开后离开现场。卢某最后在西林县林业局附近被西林县公安局巡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某的伤情属轻伤。卢全友归案后,拒不认罪,后经百色市公安局法医对从卢全友所穿的鞋子上提取的血迹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从被告人的鞋子上检出女性人血,其基因座基因型和被害人的血样之间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支持该血迹为农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全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31000余元,并导致被害人轻伤,是抢劫既遂。庭审中,被告人卢全友辩解当天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没有抢劫,而是公安机关抓错人,但却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案发时,虽然被害人、证人均未看清被告人的面貌,但庭审证据表明,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离开案发现场之时起,听到被害人呼救的邻居和附近的商户均看到了被告人的背影,并有人对被告人进行跟踪。当被告人进入县农业局院内时,也有该单位职工发现被告人的踪迹。当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后,多位证人从被告人当天的穿着、体态、走路的姿势等,指认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人就是从被害人农某家中跑出来的那个人。另外,被告人卢全友辩称当天未到过案发现场,但从其被抓时所穿的鞋子上粘有的血迹检验结果与被害人农某的DNA吻合,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卢全友的辩解纯属狡辩。而控方举出的上述证据,形成了同一个目标指向,即本案作案者就是被告人卢全友。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卢全友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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