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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行窃者 被判徒刑
作者:赵 龙   发布时间:2003-08-11 16:08:23


    白某的米皮作坊被盗,本令人同情,但在他抓到行窃者后没有送有关部门处理,却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索要钱财,结果以身试法,以致于自己和盗窃者同时站到了被告席上。

   2002年11月2日晚,被告人白某在涧西区牡丹路上遇到曾在自己的米皮店打工的张某及其朋友李某等人,因怀疑仓库是被张某等人所盗,遂叫来田某(在逃)、刘某等人对张、李进行威胁、殴打。张、李二人承认了2002年10月17日晚伙同他人从白某的米皮作坊院盗走手机、小灵通充电器等物品后销赃挥霍的事实。随后田某强迫张、李二人让其家人拿现金2000元,并约定次日晚7时交钱放人。当晚被告人白某给田某现金200元在洛阳饭店开一房间,将张、李二人看守至次日上午。当被告人刘某、田某、梁某等四人与张某家人在天鹰大酒店门前交钱赎人时,次日,梁、陈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田逃走,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而被告人白某、刘某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拘役五个月、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500元;而作为受害人的白某、刘某却被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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