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殴打失主构成抢劫被判刑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11 16:43:23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黄运华、温永寿抢劫一案。

    1998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运华、温永寿上了一辆中巴客车,欲伺机扒窃作案。当客车行至一中途停靠站时,俩人趁着有人上下车的时机,靠近乘客黄某身旁,由温永寿掩护、黄运华下手从黄某的衣袋中盗得人民币446元。黄某当即发觉自己的钱被盗,立即抓住黄运华,要求还钱。黄运华即将一小部分钱还给了黄某。黄某见仅要回96元,便抓着黄运华不放,要他把钱全部归还。黄运华不仅不肯将盗得的钱如数归还,反而揪住黄某的衣领,并责令司机停车,温永寿则上前在黄某的脸上猛击一拳。随后,俩人将黄某拉下车,对其拳打脚踢,黄某挣脱逃回车上后,黄运华还追上车朝黄某踢了两脚。随后,俩人逃离现场并潜逃至外地。后黄运华在公安机关的敦促下投案自首,温永寿则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运华、温永寿共同在客车上盗窃作案,当其盗窃行为被失主发现而索回被盗现金过程中,俩被告人对失主施以暴力殴打,这种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被告人黄运华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第263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温永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黄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