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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殴打"小偷"致伤被判刑
作者:周力 秦国栋 发布时间:2003-08-15 09:09:14
日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少年张某将一"小偷"痛打一顿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0年1月30日晚,张某约自己的两名同学回家玩,开门时发现本村村民惠某从其家西边平房上向外跳出,即认为是窃贼,遂与其同学追上去,将惠某抓住带回家中,进行"审问"。惠称因寻找自家的猫才上了张某家的房顶,没找到猫,正欲离开。张某认为惠不讲实话,非常气愤,即与其同学侯某(另案处理)用拳头、铁棍先后对惠某的头面部、肩、腹部等处殴打,致惠某脾破裂,构成重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惠某并无盗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怀疑他人有盗窃行为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向法院缴纳赔偿款,赔偿被害人惠某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鉴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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