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王某自行设计并制作、安装了简易升降机,结果竟将人压死。日前,王某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据了解,王某是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一门窗加工店业主,经营门窗加工、电焊和气割等业务。去年8月,王某曾为一小学的食堂制作过一个简易升降机。今年2月,经人介绍,王某又接了逍林镇某小学食堂的简易升降机制作安装业务。因为已有制作经验,且升降机运行尚可,王某心存侥幸,认为不会出事,便自行设计,购买材料,还雇佣了两个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民工和普通电工,制作安装了一台简易升降机,用于运送餐具。今年3月10日中午,小学食堂职工宋某在使用该升降机过程中,因升降机电动葫芦吊钩处钢丝磨损断裂,造成吊笼坠落。宋某被压住背部,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升降机整体质量不合格,违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升降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后,王某对死者家属作了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简易升降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