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要报酬盗窃老板 打工仔被判拘役
作者:李玉琴 高晋   发布时间:2003-08-25 16:08:10


    打工数月,分文未得。徐某本可依靠法律讨回公道,但年少的他却选择了盗窃老板的财物,而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接到判决书后的徐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17岁的徐某是河南省孟州市人,两年前到洛阳市吉利区某旅行社打工赚钱。四、五个月后,老板欺他年幼,不但拒付工资,又借故将其辞退。徐某一气之下,于2003年5月的一天晚上,叫上其不满十四周岁弟弟,用撬杠撬开其老板办公室,盗走房内的电脑和打印机各一台以及各种古玩十一件。二人在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其弟因未满十四周岁,免于追究。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出有因,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