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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抢劫中学生被判
作者:李秀娟、李庆斌   发布时间:2003-08-29 11:28:57


    日前,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对一起少年结伙抢劫在校中学生的抢劫案件作出判决。十五周岁的梁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十四周岁的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十四周岁的常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2003年3月30日下午3时许,梁某、张某、常某三人骑摩托车在辉县市一职业高中校门口,将该校学生岳某强行劫持到学校附近麦地里,梁某、张某对岳进行殴打后,梁某将从岳某身上搜出的197元现金抢走。

    2003年4月13日下午3时许,梁某又在该职业高中校门口强行将辉县市某乡第一初级中学学生赵甲、赵乙二人带到一胡同内,梁某持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并将从赵甲身上搜出的现金45元抢走。

    庭审中,法庭组织了教育,了解到三名少年犯家住农村,父母均为农民。张某父亲已去逝,母亲系聋人。常某父母离异,跟随其父亲生活。由于三少年犯均缺乏家长的管教,又不努力学习,早日辍学,才走上了犯罪道路。法庭教育中,三名少年犯均不同程度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危害,表示认真服法,接受改造和教育,梁某写出书面悔过,表示以后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少年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犯罪时都未满十六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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