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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李”案三被告被判刑
作者:冯丽萍 张浩林 发布时间:2003-09-06 12:51:29
9月5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涉李”案进行了集中宣判,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之子李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云南省宜良县县长柴春智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李忠平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1997年至2000年,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委托,由李嘉廷为其出口香烟以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李勃三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港币560万元;李勃还曾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委托,由李嘉廷为其在昆明某市场改造项目和某住宅小区项目上提供帮助,李勃两次非法收受了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两项共计折合人民币15,502,080,00元,案发后已追缴。由于庭审中李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也已全部追回,法院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从轻处罚。 1993年至2001年间,柴春智利用担任云南省宜良县县长职务之便,先后指使相关部门以宜良复合肥厂、宜良县烟草公司名义,分别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烟草公司借款550万元后,借给李嘉廷的情人徐福英(另处)经营的宜良县海王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营利活动,通过帮助他人建厂征地、贷款、登记注册、解决资金问题、协调资金以及安排子女工作、关照、提拔干部等,共计收受徐福英等11人的钱财37.9万元;此外,他还在公务活动中,以加大发票数额套出现金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务4.5万元。其多次受贿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他借给徐福英的550万元至今未收回。 1996年,时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的李忠平为能升任行长一职,找到当时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联系工商银行工作的李嘉廷。后云南省委组织部征求李忠平任职意见时,李嘉廷表示同意。1996年12月,李忠平被任命为行长,为感谢李嘉廷,李忠平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底期间分5次送给李嘉廷美元1.2万元、日元20万元、人民币2万元。由于李忠平在被追诉前即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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