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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84只藏羚羊 青海严惩偷猎者
发布时间:2003-09-08 11:25:26


    日前,青海省格尔木市法院对非法捕杀84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的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牙克甫、于素甫、沙特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乌加布拉、阿哈买提、卡哈尔曼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牙克甫、于素甫、沙特、乌加布拉、阿哈买提、卡哈尔曼驾驶3辆北京吉普车,携带双管猎枪、小口径步枪各1支及子弹、火药、铅弹等作案工具,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84只。3月7日,6名被告人正在驾车猎杀藏羚羊时,被可可西里管理局森林公安局巡山干警抓获。当场缴获藏羚羊皮84张,作案车辆3部,双管猎枪、小口径步枪各1支,小口径步枪子弹812发,猎枪弹壳36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牙克甫、于素甫、沙特经过预谋和精心准备,同被告人乌加布拉、阿哈买提、卡哈尔曼分工合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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