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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杀卖淫女 兄妹判死刑
发布时间:2003-09-15 10:19:47
近日,震惊全省的梅河口“5·08”杀人碎尸案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梅河口市“春兰阁休闲驿站”女老板郭新梅及其兄郭长青死刑,协助组织卖淫的服务生王亮亮被判无期徒刑,参与犯罪的多名女子和服务生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女老板组织妇女卖淫 派打手护店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新梅自2002年12月25日起,在梅河口市沿河街以理发、洗头、按摩为名经营“春兰阁休闲驿站”,纠集李某、姜某、刘某、张某等多名女子在其店内或到嫖客提供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收入的30%作为“台费”。郭新梅还指派被告人王亮亮护店看管这些女子并收取“台费”。 女老板残忍恶行令人发指 5月8日零时30分,郭新梅在得知王某私自在店内卖淫并将嫖客所付小费独自留下后,以开会为名将李某、姜某、刘某等人召集到该店一楼大厅。郭新梅先对王某拳打脚踢,后又将李某、姜某等人分成两组轮番对王某实施殴打。此时,被告人王亮亮、郭长青也回到店中。郭新梅把两个塑料凳放在一起让王某趴上,用胶皮棒抽打王某数十下后,指定在场的人每人打王某一百下,并让王某自己数数儿。郭新梅和郭长青还用砍刀各拍打王某背部、臀部、腿部数十下,王某被殴打昏迷后,郭新梅又用凉水将其泼醒,又让王亮亮、李某等人将王某的衣服扒光。王亮亮将蒜拍碎后抹在王某的伤口处,郭新梅又将盐撒在王某的后背上并用脚踩蹭,后又用毛巾勒王某的脖子……郭长青见王某皮肤淤血,便提出应放血,郭长青、王亮亮等人用缝衣针扎王某的臀部放血,见王某没反应后,郭新梅又指使王亮亮等人将王某扶进卫生间清洗,并派王亮亮看守。5时30分,王亮亮告诉郭新梅王某不行了,郭新梅便与王亮亮和郭长青商量处理尸体的办法。郭新梅出钱让郭长青去买柴油、绞肉机和剔骨刀,自己与王亮亮将王某的尸体肢解成数块,郭新梅、王亮亮将尸块的肉剔下交由郭长青用绞肉机弄碎后投入下水道内用水冲走,骨头投入锅炉内用柴油焚烧。当日晚由王亮亮、郭长青将装在编织袋内的剩余头颅、内脏、小腿等埋在该店锅炉房室内地下。 恶魔女老板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新梅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肆意组织卖淫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王亮亮、王振宇、陈彦龙明知郭新梅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却为其看店、记账、收费或介绍卖淫女、勾引嫖客、通风报信、管理卖淫女等,对郭新梅的组织卖淫活动起到协助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查明被告人郭长青于2003年1月至2月间,在“春兰阁休闲驿站”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某奸淫两次。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新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长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告人何振东、于洋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振宇、陈彦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3年;共同参与犯罪的李某、姜某、刘某、张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与被告人郭新梅、王亮亮、郭长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5700元,互负连带责任。 据悉,此案的被害人家属和被告郭新梅、郭长青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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