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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 国土局铲除三“蛀虫”
作者:王和成 王鹏翔   发布时间:2003-09-16 10:58:55


    日前,四川省泸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庞家贤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游国贤、邓肇瑜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庞家贤原系泸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股长(主任科员),从2002年4月起兼任泸荣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人;被告人游国贤、邓肇瑜原分别为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和工作员兼出纳。

    在具体经办泸荣公路云龙段改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游国贤和邓肇瑜共谋采取虚设补偿户姓名,自制单据,增大补偿费数额等手段,骗取公款7万余元,列入本所小金库账外保管。2003年4月,游国贤调任龙脑桥国土资源所所长时,该账外资金尚有6万余元,游、邓共谋私分,各分得2.2万元后,将剩余的1.94万元送给庞家贤。

    2002年10月,被告人庞家贤在办理泸县国税局玄滩分局和玄滩中心卫生院征地手续时,分别收受该两单位送的现金各10000元。2003年1月至5月,云龙、奇峰两个国土资源所为使庞家贤及时办理其报批的征地手续,分别送给他3000元和1000元。石桥镇永定村熊某因其房屋在泸荣公路改建中被拆迁,欲多得拆迁费,托曾某送给庞家贤1000元。此外,庞家贤在经办印制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于2001年7月收受泸县印刷厂史某的回扣8000元。经查,庞家贤共计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回扣52,4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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