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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92人食物中毒案审结
作者:王鹏翔 徐智宏 发布时间:2003-09-18 15:21:16
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泸县“7·30”食物中毒案。被告人林忠兴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林忠兴系泸县嘉明镇个体肉类经营户,并从事腌、卤肉食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林忠兴为使腌、卤食品的颜色诱人,习惯使用亚硝酸盐调色。2003年7月29日,嘉明镇硝桥村的巫德坤因为妻子筹办生日宴,向林忠兴订购了价值260余元的鸡、鸭、兔等卤菜。林忠兴将肉进行加工后,于7月30日交付巫德坤,巫拿回家直接供客人食用。随后,92名客人即出现头晕、胸闷、呕吐等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治疗才未造成中毒伤亡事故。 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林忠兴生产、销售的腌卤制品和中毒者呕吐物中的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中毒者的全部治疗费共计22,7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忠兴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其销售的食品中大量掺入对人体有害的亚硝酸盐,造成92人群体性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林忠兴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中毒者的抢救治疗费,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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