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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强奸作伪证 贪图钱财被判刑
作者:王方顺 宋成元   发布时间:2003-09-26 15:29:56


    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害女李某见钱眼开,收受强奸犯张某家人给的钱后,竟改变证言,作伪证称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3年9月12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法院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害女李某、强奸犯张某之父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

    2003年6月5日下午,张某违背服务员李某的意愿,强行将其奸污。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时,李某如实陈述了被强奸的事实。后张某之父与侄子(在逃)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推翻原先的证言,称系自愿与张某发生的性关系,并给了李某现金8万元。李某见钱眼开,忘记了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不但编写了一封自愿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信件交到司法机关,竟然大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到庭作证说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李某作为张某强奸一案了解真实情况的被害人,无视国法,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向审判机关作虚假证明,侵犯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张某之父为了免除张某的罪责,故意采取贿买的手段指使李某向审判机关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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